明确房东不得加收水电费、违者最高罚 5 倍金额,广州新规表决通过

11月03日 12:02
《规定》提出了水电费用应当“按价按量”收取的总体要求,即代收费人向承租人代收居民生活用水用电费用,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政府定价和承租人水电使用数量收取。图源:Pixabay亚汇网注意到,《规定》明确列出8种属于加价、变相加价的违规行为,包括:向承租人收取的水电费用单价高于应当交纳的水电费用单价;超过承租人水电使用数量收取水电费用;为承租人安装了分表的,通过使用计量性能不合格的分表或者破坏分表计量准确度,致使分表指示的量值超过承租人实际水电使用数量;向全体承租人收取的水电费用总额高于代收费人向供水供电企业交纳的当期水电费用金额;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分摊水电费用计入承租人专有部分水电费用收取;将水电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计入水电费用收取;以水电使用数量为基数计收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加收情形。一旦查实,要退还多收费用,最高可以罚违规金额5倍。同时,要求房东收费前,主动出示水电缴费明细;租户凭租赁合同,可以直接去水电公司查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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